本所郑国栋、王孝令律师在上海成功为一安徽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
发布日期:2007-02-13 来源: 浏览次数:18
2007年2月9日下午5时,随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宣告完毕,安徽籍未成年人万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06年10月,本所接受万某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所两位年轻律师郑国栋、王孝令担任万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与上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联系,经过协商,成功将涉嫌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后期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二位律师多次会见万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该案到检察院后,通过与办案检察官多次协商,检察院接受了律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被告人家境贫困,虽经多方筹款,最后仅向法院交了4000元赔偿款。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鉴于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人的多条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法官对两位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给予较高评价。
2006年10月,本所接受万某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所两位年轻律师郑国栋、王孝令担任万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与上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联系,经过协商,成功将涉嫌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后期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二位律师多次会见万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该案到检察院后,通过与办案检察官多次协商,检察院接受了律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被告人家境贫困,虽经多方筹款,最后仅向法院交了4000元赔偿款。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鉴于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人的多条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法官对两位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给予较高评价。
2007年2月9日下午5时,随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宣告完毕,安徽籍未成年人万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及其家属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06年10月,本所接受万某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所两位年轻律师郑国栋、王孝令担任万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与上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联系,经过协商,成功将涉嫌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后期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二位律师多次会见万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该案到检察院后,通过与办案检察官多次协商,检察院接受了律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被告人家境贫困,虽经多方筹款,最后仅向法院交了4000元赔偿款。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鉴于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人的多条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法官对两位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给予较高评价。
2006年10月,本所接受万某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所两位年轻律师郑国栋、王孝令担任万某的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与上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联系,经过协商,成功将涉嫌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后期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二位律师多次会见万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该案到检察院后,通过与办案检察官多次协商,检察院接受了律师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建议。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被告人家境贫困,虽经多方筹款,最后仅向法院交了4000元赔偿款。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鉴于被告人万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人的多条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法官对两位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给予较高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