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关于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21 来源: 浏览次数:12
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向律师协会移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时间和范围
我所今年年检注册的时间为4月10日。
所有律师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参加年检注册。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年检注册的,应于5月31日前将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律师协会备案,否则将按照不参加年检注册处理。凡未通过律师执业证注册的律师一律不得继续执业。
二、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办理执业证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6);
2.律师执业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合伙人以外的执业律师,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5.《2007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83号《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市为单位填写,样表见附件7);
6.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7.两张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兼职律师申请注册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和本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及允许申请人注册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一份外,教师还应提交本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办理注册的人员,除应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实习证复印件各一份。
在省内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的律师,以及外省律师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其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如系中共党员的,按照转所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同步的原则,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或未成立党总支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出具已转移组织关系的证明,报送至省律师协会党委。其中外省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律师协会出具的执业信用情况记录证明(包括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记录以及奖励情况等)。
受到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律师,处罚决定执行期满或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原处罚机关关于处罚决定已执行期满或执行完毕的证明。
律师执业证已办理2007年注册手续,在2008年度注册工作开始前,因遗失、省内转所等原因需要对新执业证进行补盖注册章的,应提交《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一份(样表见附件8)、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复印件一份等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各类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凡提交的复印件,均要求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由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年检注册的程序
(一)程序
省直律师事务所报省律师协会审核。
(二)流程
到省律师协会办理年检注册事务的工作流程:
1.向省律师协会会员部递交年检注册材料;
2.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市律师协会(省直所)报送的年检注册统计表等材料后,填写交费通知单;
3.凭交费通知单到财务室交费;
4.凭交费单据办理年检注册后续相关工作。
按照先执业机构后个人的顺序进行年检注册,机构未年检的,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不得先行注册。
四、年检注册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根据2006年度年检注册反映出的情况,要求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之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上述材料由省律师协会直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除将相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兼职律师的条件、人数应按照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不予注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10)。
(四)省律师协会会费、安徽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实习人员注册(登记)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仍按上年规定办理。
(五)新申领和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执业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仍由省司法厅办理,具体事项按照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凡未参加2006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应先行向省司法厅重新申领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然后到省律师协会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另行部署。
各律师看到通知后,应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
联系人:范小娟 杨禹芳
联系电话:0551-3622288—8000 8888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向律师协会移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的时间和范围
我所今年年检注册的时间为4月10日。
所有律师应严格按照安排的时间参加年检注册。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年检注册的,应于5月31日前将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律师协会备案,否则将按照不参加年检注册处理。凡未通过律师执业证注册的律师一律不得继续执业。
二、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办理执业证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2007年度安徽省律师执业证注册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6);
2.律师执业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合伙人以外的执业律师,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5.《2007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83号《安徽省司法厅批转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市为单位填写,样表见附件7);
6.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7.两张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兼职律师申请注册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和本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及允许申请人注册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一份外,教师还应提交本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办理注册的人员,除应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实习证复印件各一份。
在省内律师事务所之间流动的律师,以及外省律师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其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如系中共党员的,按照转所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同步的原则,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总支(或未成立党总支的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出具已转移组织关系的证明,报送至省律师协会党委。其中外省流动到我省执业的律师,还应提交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律师协会出具的执业信用情况记录证明(包括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记录以及奖励情况等)。
受到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律师,处罚决定执行期满或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原处罚机关关于处罚决定已执行期满或执行完毕的证明。
律师执业证已办理2007年注册手续,在2008年度注册工作开始前,因遗失、省内转所等原因需要对新执业证进行补盖注册章的,应提交《安徽省律师执业证补充注册申请表》一份(样表见附件8)、与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复印件一份等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除证件原件外,必须用A4纸打印、复印,各类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凡提交的复印件,均要求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由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签注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年检注册的程序
(一)程序
省直律师事务所报省律师协会审核。
(二)流程
到省律师协会办理年检注册事务的工作流程:
1.向省律师协会会员部递交年检注册材料;
2.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审核市律师协会(省直所)报送的年检注册统计表等材料后,填写交费通知单;
3.凭交费通知单到财务室交费;
4.凭交费单据办理年检注册后续相关工作。
按照先执业机构后个人的顺序进行年检注册,机构未年检的,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不得先行注册。
四、年检注册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根据2006年度年检注册反映出的情况,要求2007年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之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上述材料由省律师协会直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除将相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兼职律师的条件、人数应按照司法部令第47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不予注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10)。
(四)省律师协会会费、安徽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实习人员注册(登记)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仍按上年规定办理。
(五)新申领和换领、补发《律师执业证》、执业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登记等工作仍由省司法厅办理,具体事项按照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凡未参加2006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应先行向省司法厅重新申领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然后到省律师协会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另行部署。
各律师看到通知后,应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
联系人:范小娟 杨禹芳
联系电话:0551-3622288—8000 8888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