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宋世俊主任、李毅刚律师为朱某受贿案件辩护取得成功
发布日期:2007-12-13 来源: 浏览次数:26
2002年至2005年底,朱某担任安徽省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兼监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该监狱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中,先后不定期接受外单位财物共计32万多元,2007年,检察机关经举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实施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朱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处没收财产。
经朱某亲属委托,本所宋世俊主任和李毅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受理该案后,尽管案件尚未移送法院,宋世俊主任和李律师在多次会见朱某后,即开始着手对案件展开分析,通过执业过程中对受贿案件普遍性特征的把握,宋世俊主任提出该案件在是否构成自首、部分受贿事实是否成立等方面应当予以关注,并初步确定了诉讼方案和辩护词草案。在案件移送法院后,两位律师立即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充分透彻的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每个细节都作了严谨的分析,查阅了详尽的资料,仅辩护词在开庭前就修改至第十二稿。在庭审过程中,宋世俊主任提出了朱某被专案小组传询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就已经向专案小组主动交待了问题构成自首;朱某收受的部分财物不构成受贿犯罪;朱某收受他人财物基本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减轻判决。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他们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朱某有期徒刑八年。朱某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很感激宋世俊主任在庭审辩护中的出色表现。两位辩护律师再次用丰富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至2005年底,朱某担任安徽省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兼监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该监狱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中,先后不定期接受外单位财物共计32万多元,2007年,检察机关经举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实施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朱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处没收财产。
经朱某亲属委托,本所宋世俊主任和李毅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受理该案后,尽管案件尚未移送法院,宋世俊主任和李律师在多次会见朱某后,即开始着手对案件展开分析,通过执业过程中对受贿案件普遍性特征的把握,宋世俊主任提出该案件在是否构成自首、部分受贿事实是否成立等方面应当予以关注,并初步确定了诉讼方案和辩护词草案。在案件移送法院后,两位律师立即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充分透彻的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每个细节都作了严谨的分析,查阅了详尽的资料,仅辩护词在开庭前就修改至第十二稿。在庭审过程中,宋世俊主任提出了朱某被专案小组传询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就已经向专案小组主动交待了问题构成自首;朱某收受的部分财物不构成受贿犯罪;朱某收受他人财物基本处于消极、被动地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减轻判决。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他们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朱某有期徒刑八年。朱某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很感激宋世俊主任在庭审辩护中的出色表现。两位辩护律师再次用丰富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