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22  来源:  浏览次数:34

    皖人办发〔2005〕93号 关于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02]38号)精神,现就我省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具体考试时间为:2005年12月17日上午9:00-11:30考《基础理论知识》(中、初级)、下午2:30-5:00考《律师工作实务》(中、初级)。考试全部采取闭卷方式,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试卷上作答。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三)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5.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6.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14日,逾期不予补报。报名时,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考生到其主管部门,填写《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件,3张一寸同底近期免冠照片,办理报名手续。各市人事和司法部门共同对本地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市、各单位按《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录入规定》(附件2)的要求录入报考信息,于2005年10月18日至19日将报考信息软盘(各市报考信息通过网络上传,不交软盘)、《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届时,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对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全省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汇总,并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考点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一周,在肥省直和中直单位人事部门可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本单位考生的准考证,其他考生可于12月15日至16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 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工作应坚持“考培分开”和“考生自愿”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57号文件精神,考生应缴考试费用为每人150元。各市按每人10元提留报名审查费,其余款项于10月18日至19日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携带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实施。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准确上报有关报名材料和报名信息。各级人事部门对考试各环节要精心组织,严格实施,严明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皖人办发〔2005〕93号 关于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02]38号)精神,现就我省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具体考试时间为:2005年12月17日上午9:00-11:30考《基础理论知识》(中、初级)、下午2:30-5:00考《律师工作实务》(中、初级)。考试全部采取闭卷方式,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试卷上作答。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三)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5.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6.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14日,逾期不予补报。报名时,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考生到其主管部门,填写《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提供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原件,3张一寸同底近期免冠照片,办理报名手续。各市人事和司法部门共同对本地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市、各单位按《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录入规定》(附件2)的要求录入报考信息,于2005年10月18日至19日将报考信息软盘(各市报考信息通过网络上传,不交软盘)、《2005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届时,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对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的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全省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汇总,并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考点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一周,在肥省直和中直单位人事部门可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本单位考生的准考证,其他考生可于12月15日至16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 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工作应坚持“考培分开”和“考生自愿”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357号文件精神,考生应缴考试费用为每人150元。各市按每人10元提留报名审查费,其余款项于10月18日至19日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携带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实施。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00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准确上报有关报名材料和报名信息。各级人事部门对考试各环节要精心组织,严格实施,严明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