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张劲律师参加了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安徽分赛区的比赛

发布日期:2006-08-31  来源:  浏览次数:19

  这是一次才华的展示,这是一次智慧的碰撞,这是一次法理雄辩,这是一次公平的较量。为了选拔人选,迎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展示律师的风采,8月28、29日,在安徽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安徽省律师协会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律师辩论赛安徽分赛区的比赛在省司法厅会议室如期进行。本次比赛由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高校法学教授、专家等业界知名人士担任评委,来自滁州、芜湖、亳州、合肥等全省各地共计42名选手,组成了14支队伍参加了比赛。比赛中,双方选手唇枪舌剑、据理力争,高潮迭起,精彩分呈。最后由江崎、杨伟、范国平律师组成的代表队获得了最高得分。
  比赛的赛题,以及赛题的正方反方地位,是26日晚上8点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的,27日全天为各小组准备时间。比赛的规则按照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的规则进行,每个队有三名队员,分别为1号、2号、3号,在辩论的开始时,双方均由1号作120秒的首先发言,然后,双方2号各有60秒的向对方提问的时间,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双方各有累计300秒的发言时间。最后由3号选手作120秒的总结陈词。
我所张劲律师参加了这次比赛,张劲所在的队的辩题是:副食品公司对员工尚有才过度劳累致死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详见赛题)。张劲律师担任的是正方3号辩手。最后,张劲律师获得了优秀辩手奖。
 
附一、辩题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二、正方一辩的发言:
 
谢谢主持人,谢谢裁判和评委,谢谢反方选手和各位观众:
     我们正方的论点是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副食品公司与尚有财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我们看到,辩题所展现的客观事实是:副食品公司招用尚有财作为单位成员,指派其从事不同内容的多项工作,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尚有财接受副食品公司的管理,在其安排和指挥提供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劳动力,从而依附和隶属于该公司。虽然,对于双方有无订立劳动合同,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这个问题则不在话下。即使没有,这一案件事实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而成立同样成立有效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尚有财的死亡依法构成工伤。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尚有财的死亡时间是其接受副食品公司指派而值夜班的工作时间,并且死在其工作岗位上,也就是值班室内。无论是根据1996年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情形显然都涵盖在其所确认的工伤范畴内,属于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即副食品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三、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当然且只能归类为民事责任,而且由于工伤赔偿问题的理论渊源就是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现代化工业生产的发展催生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损害赔偿进一步作出专门规定,故该赔偿责任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方的观点是,副食品公司应该对尚有才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三、反方的基本观点:
     一、本案尚有财虽然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十几个小时,但是,八小时以外的值班之类的事情属于自愿的兼职,没有违反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因此没有过错;
     二、本案尚有财死于疾病,与食品公司安排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附四、张劲律师作为正方三辩的总结陈词
各位评委、裁判、主持人、对方队友、大家好!
      刚才的辩论,已经充分看出,本案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本案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食品公司有过错。因此,副食品公司对尚有才的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这个案件,涉及到企业员工超时工作的问题,过度劳累死亡,就是超时工作的极端表现。对此,针对反方认为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3个小时被说成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兼职”,我想说的是:八小时工作日是世界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同的标准,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不可以讨价还价,不可以变相违反,我们必须无条件严格遵守。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还涉及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的保护的问题。当今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全世界范围内司法的价值取向。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历史性地写入了宪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要求我们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应该注重人身权,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的保护,在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和用工者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涉及到事实认定,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考虑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才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想奉劝对方辩友的一句话是:没有劳动者的努力工作,哪有单位的飞煌腾达。
     在最后,我想用一句话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
让司法世界充满爱。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这是一次才华的展示,这是一次智慧的碰撞,这是一次法理雄辩,这是一次公平的较量。为了选拔人选,迎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展示律师的风采,8月28、29日,在安徽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安徽省律师协会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律师辩论赛安徽分赛区的比赛在省司法厅会议室如期进行。本次比赛由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高校法学教授、专家等业界知名人士担任评委,来自滁州、芜湖、亳州、合肥等全省各地共计42名选手,组成了14支队伍参加了比赛。比赛中,双方选手唇枪舌剑、据理力争,高潮迭起,精彩分呈。最后由江崎、杨伟、范国平律师组成的代表队获得了最高得分。
  比赛的赛题,以及赛题的正方反方地位,是26日晚上8点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的,27日全天为各小组准备时间。比赛的规则按照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的规则进行,每个队有三名队员,分别为1号、2号、3号,在辩论的开始时,双方均由1号作120秒的首先发言,然后,双方2号各有60秒的向对方提问的时间,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双方各有累计300秒的发言时间。最后由3号选手作120秒的总结陈词。
我所张劲律师参加了这次比赛,张劲所在的队的辩题是:副食品公司对员工尚有才过度劳累致死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详见赛题)。张劲律师担任的是正方3号辩手。最后,张劲律师获得了优秀辩手奖。
 
附一、辩题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二、正方一辩的发言:
 
谢谢主持人,谢谢裁判和评委,谢谢反方选手和各位观众:
     我们正方的论点是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副食品公司与尚有财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我们看到,辩题所展现的客观事实是:副食品公司招用尚有财作为单位成员,指派其从事不同内容的多项工作,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尚有财接受副食品公司的管理,在其安排和指挥提供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劳动力,从而依附和隶属于该公司。虽然,对于双方有无订立劳动合同,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这个问题则不在话下。即使没有,这一案件事实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而成立同样成立有效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尚有财的死亡依法构成工伤。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尚有财的死亡时间是其接受副食品公司指派而值夜班的工作时间,并且死在其工作岗位上,也就是值班室内。无论是根据1996年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情形显然都涵盖在其所确认的工伤范畴内,属于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即副食品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三、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当然且只能归类为民事责任,而且由于工伤赔偿问题的理论渊源就是传统的民事侵权法理论,现代化工业生产的发展催生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损害赔偿进一步作出专门规定,故该赔偿责任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方的观点是,副食品公司应该对尚有才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三、反方的基本观点:
     一、本案尚有财虽然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十几个小时,但是,八小时以外的值班之类的事情属于自愿的兼职,没有违反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因此没有过错;
     二、本案尚有财死于疾病,与食品公司安排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附四、张劲律师作为正方三辩的总结陈词
各位评委、裁判、主持人、对方队友、大家好!
      刚才的辩论,已经充分看出,本案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本案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食品公司有过错。因此,副食品公司对尚有才的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这个案件,涉及到企业员工超时工作的问题,过度劳累死亡,就是超时工作的极端表现。对此,针对反方认为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3个小时被说成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兼职”,我想说的是:八小时工作日是世界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同的标准,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我们不可以讨价还价,不可以变相违反,我们必须无条件严格遵守。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还涉及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的保护的问题。当今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全世界范围内司法的价值取向。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历史性地写入了宪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要求我们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应该注重人身权,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的保护,在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和用工者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涉及到事实认定,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考虑到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才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想奉劝对方辩友的一句话是:没有劳动者的努力工作,哪有单位的飞煌腾达。
     在最后,我想用一句话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
让司法世界充满爱。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