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律师的民生情怀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32

    据《法制与经济》报道,“律师必须有胆有识,所谓‘有胆’,就是不畏强权,敢打硬仗;所谓‘有识’,就是律师的实战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三思而后行,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这是李云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的感言。

    1995年,李云清律师加入中国法学会;2001年,加入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全国仅有的87名委员中,他是其中一员。从一名默默无闻的县城律师,到名动京城的大律师,他的努力和拼搏,终于使他春华秋实。

    经常有人说,找律师容易,找到一名正直且有水平的律师很难。对于律师,公平正义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内驱力。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就是挑战公权力的职业。在李云清律师的名片上,印着这样一句话:“为合法权益而争,为人权与尊严而战。”

    京城执业 锋芒初露

    李云清祖籍山西省交城县,1986年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从他早年间发表在交城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编辑的《石壁》上的文章,可以窥见他的文学功底非同一般。然而,一个偶然的想法----弃文从法,对自己的人生进行了重新设计。他认为,自己“当一流作家不行,当一流的律师没问题。”说起当初改行的想法,现在的他依然很自信。

    1988年,他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培训专修班。良好的文学功底,让他在法律学业上如鱼得水。

    回望自己的律师轨迹,他概括为三部曲:县城----省城----京城。

    “别人能去,我为什么不能去?”1998年,他怀着挑战自己的雄心,从山西太原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蜗居在东大桥的一间地下室里,开始了律师生涯的“二次创业”。他要借助北京这个大舞台,实现他的名律师梦。

    举目无亲,人生地不熟,如何打开局面,是摆在他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他相信,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他想起了少时背诵过的一句诗:“生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一切不熟悉的都会变成熟悉。”当务之急,是如何迈出第一步。他选择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盟一家北京市颇有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

    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为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某建筑公司的“赵某受贿案”作无罪辩护。

    万事开头难。他心里清楚,这是一次考验,对该案辩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着他的未来。

    案件的当事人赵某在出国劳务输出中收了人家的钱,当地检察院定性为“受贿”。该案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受贿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称被告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所谓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赵在该建筑公司任外事处长期间参与办理赴日研修人员时收受了有关人的钱财,这一点赵某供认不讳。但是,赵某说,她把收到的钱物全部都交给了日本人,有名有姓。根据以上事实,李云清律师认为,一、赵某不构成直接受贿罪。理由是,他人送钱给赵某,是想通过赵某打点日本人,因为,是否能够达到去日本研修目的的决定权在日本方面,决定权并不在赵某代表的中方。所以,赵某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受托”行为,而不属于刑法上严禁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直接受贿。二、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一款:“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简称为间接受贿。这一司法解释的关键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以受贿罪论处。而本案赵某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出国研修的利益,通过的并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的是有出国研修决定权的日本人。众所周知,日本人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

    经过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反复论争后,州法院发回一审重审,一审重审开庭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赵某被无罪释放。

    缜密的思维,使他在法庭上挥洒自如。赴京第一案,不仅为当事人辩出了清白,同时也为律师所赢得了荣誉。这一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发表在《北京律师》2000年第2期。
 
    来源: 新华网  
    据《法制与经济》报道,“律师必须有胆有识,所谓‘有胆’,就是不畏强权,敢打硬仗;所谓‘有识’,就是律师的实战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三思而后行,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这是李云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的感言。

    1995年,李云清律师加入中国法学会;2001年,加入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全国仅有的87名委员中,他是其中一员。从一名默默无闻的县城律师,到名动京城的大律师,他的努力和拼搏,终于使他春华秋实。

    经常有人说,找律师容易,找到一名正直且有水平的律师很难。对于律师,公平正义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内驱力。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就是挑战公权力的职业。在李云清律师的名片上,印着这样一句话:“为合法权益而争,为人权与尊严而战。”

    京城执业 锋芒初露

    李云清祖籍山西省交城县,1986年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从他早年间发表在交城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编辑的《石壁》上的文章,可以窥见他的文学功底非同一般。然而,一个偶然的想法----弃文从法,对自己的人生进行了重新设计。他认为,自己“当一流作家不行,当一流的律师没问题。”说起当初改行的想法,现在的他依然很自信。

    1988年,他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培训专修班。良好的文学功底,让他在法律学业上如鱼得水。

    回望自己的律师轨迹,他概括为三部曲:县城----省城----京城。

    “别人能去,我为什么不能去?”1998年,他怀着挑战自己的雄心,从山西太原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蜗居在东大桥的一间地下室里,开始了律师生涯的“二次创业”。他要借助北京这个大舞台,实现他的名律师梦。

    举目无亲,人生地不熟,如何打开局面,是摆在他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他相信,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他想起了少时背诵过的一句诗:“生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一切不熟悉的都会变成熟悉。”当务之急,是如何迈出第一步。他选择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盟一家北京市颇有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

    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为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某建筑公司的“赵某受贿案”作无罪辩护。

    万事开头难。他心里清楚,这是一次考验,对该案辩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着他的未来。

    案件的当事人赵某在出国劳务输出中收了人家的钱,当地检察院定性为“受贿”。该案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受贿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称被告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所谓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赵在该建筑公司任外事处长期间参与办理赴日研修人员时收受了有关人的钱财,这一点赵某供认不讳。但是,赵某说,她把收到的钱物全部都交给了日本人,有名有姓。根据以上事实,李云清律师认为,一、赵某不构成直接受贿罪。理由是,他人送钱给赵某,是想通过赵某打点日本人,因为,是否能够达到去日本研修目的的决定权在日本方面,决定权并不在赵某代表的中方。所以,赵某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受托”行为,而不属于刑法上严禁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直接受贿。二、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一款:“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简称为间接受贿。这一司法解释的关键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以受贿罪论处。而本案赵某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出国研修的利益,通过的并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的是有出国研修决定权的日本人。众所周知,日本人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

    经过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反复论争后,州法院发回一审重审,一审重审开庭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赵某被无罪释放。

    缜密的思维,使他在法庭上挥洒自如。赴京第一案,不仅为当事人辩出了清白,同时也为律师所赢得了荣誉。这一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发表在《北京律师》2000年第2期。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