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引发退房后遗症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16

    房产新政出台月余,因政策调整引发的后遗症仍在继续。 为此,本文特别撷取了几则典型案例,一一为读者答疑释惑。

案例一:遭遇“限外令”

办不出房贷,异地客要退房
    上个月,在汉工作的浙江籍人士小黄,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可新政出台后,与该楼盘合作的银行严格执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房贷”政策。

    按揭无法办下来,小黄要求开发商退房,但该开发商认为按揭办不下来不是买卖双方造成的,而是因为政策变化,拒绝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因为不可归责于购房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贷款,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卖方不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若房贷只是不能按原额度贷出的话,购房人想退房,那就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关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处理方式。如果有,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是补足还是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购房人则可依据《解释》第23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房贷无法按预期贷出的购房者们,最好就退房事宜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案例二:筹不到首付 欲退二手房

    10万元定金能不能要回

    四月初,王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尚未首付,新政出台后,王女士无法筹集到首付款,决定毁约,并要求卖方退还其10万元定金。然而,卖家将房子重新挂牌后,询问者寥寥,为此,他觉得损失很大,不愿退还定金。

    律师观点:从法律上讲,王女士已与卖方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交付了定金,说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因此王女士的定金无法要回。

    建议:鉴于定金数额较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王女士与卖方坐下来好好商量,就定金的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案例三:房价上涨 卖家欲毁约

    以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为由

    3月底,欧先生通过某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价72万元,并与卖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书面约定了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等。

    随即,欧先生按照约定向卖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于次日支付了第一期房款三十万三千元。同时,卖方出具了收条并交付钥匙。双方约定,待办理过户手续时,欧先生再将剩下的房款支付给该业主。

    但之后,卖方却以妻子反对为由,希望取消交易,退还欧先生所付房款。

    欧先生称,虽然当时签合同时,卖方的妻子并不在场,但其妻子肯定知道此事,而《房屋转让合同》上也有男方签的字,他认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目的不纯,主要是因为4月房价又涨了,卖方认为卖亏了才想毁约。

    律师观点:如果欧先生能找到其妻子知情的证据的话,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则属于无理;但如果没这么幸运,欧先生就有可能因卖房人恶意违约承担损失。

    建议: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最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

别人退的房

我能不能放心买?

    “有人刚退了一套房,公司新出了规定,这套房可以优惠几个点销售,晚出手就抢不到了”,售楼员言之凿凿,看房的严女士“心波荡漾”——优惠难得,买不买呢?

    律师提醒,购买别人退过的房风险不小,出手前一定要在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目标房源是否已经注销备案。

多家楼盘用退过的房促销

    严女士中意的楼盘在武昌中心,4月初她问到的价格还是1.3万元/平方米,新政出台后,项目的均价依旧坚挺,对打折不抱希望的她近期听到售楼员说的优惠信息,非常动心,算下来总价低了5万多。

    销售人员表示,房子是投资客避免市场风险退过的,现在成交量下滑的厉害,把前期客户退的房源拿出来促销,让购房人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他们会更愿意出手。

    看房人小刘在光谷的两家项目都撞上过“退房优惠”,上周,他在鲁巷一楼盘看房,售楼人员告诉他,几位外地投资客刚“吐”了两套房出来,公司希望快点卖出去,一个平方可以便宜500元,小刘说虽然机会难得,但考虑到折后价还是很高,只得放弃购买。

    同一天,他又到关山一个项目看房,再一次听到“退过的房限时优惠”的说辞,小刘不禁起了疑心,哪来这么多被退掉的房?买这种房,有没有问题?

    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蔡江林律师认为,销售被退过的房源,目前有两类情况,一是前期退房手续已经办妥,二次销售时拿出优惠属于暗降的表现之一,消费者购买后无风险;其二,房源的合同备案没能注销,开发商再将住宅转卖他人,将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

    从买过被退房源的购房人经历来看,也大致分为开心派与苦闷派。

买家一:拣到便宜很幸运

    2008年底,周先生在汉口中心买了一套被别人退过的小户型,当时的项目均价是8000元/平方米,而他拿到的优惠价,每平方米少了600元。

    “也没想过买这种房源会有风险,当时只觉得和其他户型相比,这套房子的总价可以便宜4万8千,又没有什么瑕疵,感觉真是拣到大便宜了!”周先生说,作为工薪阶层,能在市中心买到一套住房已经很幸运了,再说办证环节也比较顺利,感觉不出买被退过的房子,会有什么风险存在。

    总结这一次淘房经,周先生觉得很成功。

买家二:办不了证太纠结

    当然不是所有买过被退房源的消费者都能如周先生一般走运,用小余的话说,他是再“霉”不过了。

    前年,小余在南湖买了一套特价房,开发商告诉他,因为房源是被人退过的,所以拿出来做活动,那时,小余为省了一笔钱而兴奋不已。一年过去了,收了房的他却发现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原因竟是这套商品房并未注销备案,真正的业主还是前期退房的人。

    小余觉得自己被骗了,找到开发商理论,对方却说,房子不能注销备案,责任不在他,至多退还首付款。小余不想打官司,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后,对方赔偿了他20万元,拿到钱的小余却欲哭无泪,一年多的时间,房价涨了这么多,想在南湖买套同样面积的商品房,至少得多掏10万。

律师提醒:购买前要查询备案信息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罗胜律师建议,购房人最好不要购买被退过的住宅,风险很大,若决定购买,出手前一定要在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目标房源是否已经注销备案,确定注销后才能购买。

    和小余拥有相似经历的购房人应该走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源无法注销备案,开发商承担一定责任,购房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要求开发商逾期赔偿;若合同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则按照法律规定的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为期限,超过90天的,开发商有义务支付赔偿金。
    来源:武汉晚报
    房产新政出台月余,因政策调整引发的后遗症仍在继续。 为此,本文特别撷取了几则典型案例,一一为读者答疑释惑。

案例一:遭遇“限外令”

办不出房贷,异地客要退房
    上个月,在汉工作的浙江籍人士小黄,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可新政出台后,与该楼盘合作的银行严格执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房贷”政策。

    按揭无法办下来,小黄要求开发商退房,但该开发商认为按揭办不下来不是买卖双方造成的,而是因为政策变化,拒绝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因为不可归责于购房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贷款,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卖方不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若房贷只是不能按原额度贷出的话,购房人想退房,那就首先要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有关于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处理方式。如果有,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是补足还是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购房人则可依据《解释》第23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房贷无法按预期贷出的购房者们,最好就退房事宜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案例二:筹不到首付 欲退二手房

    10万元定金能不能要回

    四月初,王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尚未首付,新政出台后,王女士无法筹集到首付款,决定毁约,并要求卖方退还其10万元定金。然而,卖家将房子重新挂牌后,询问者寥寥,为此,他觉得损失很大,不愿退还定金。

    律师观点:从法律上讲,王女士已与卖方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交付了定金,说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因此王女士的定金无法要回。

    建议:鉴于定金数额较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王女士与卖方坐下来好好商量,就定金的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案例三:房价上涨 卖家欲毁约

    以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为由

    3月底,欧先生通过某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价72万元,并与卖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书面约定了付款方式、定金及违约责任等。

    随即,欧先生按照约定向卖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于次日支付了第一期房款三十万三千元。同时,卖方出具了收条并交付钥匙。双方约定,待办理过户手续时,欧先生再将剩下的房款支付给该业主。

    但之后,卖方却以妻子反对为由,希望取消交易,退还欧先生所付房款。

    欧先生称,虽然当时签合同时,卖方的妻子并不在场,但其妻子肯定知道此事,而《房屋转让合同》上也有男方签的字,他认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目的不纯,主要是因为4月房价又涨了,卖方认为卖亏了才想毁约。

    律师观点:如果欧先生能找到其妻子知情的证据的话,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则属于无理;但如果没这么幸运,欧先生就有可能因卖房人恶意违约承担损失。

    建议: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最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

别人退的房

我能不能放心买?

    “有人刚退了一套房,公司新出了规定,这套房可以优惠几个点销售,晚出手就抢不到了”,售楼员言之凿凿,看房的严女士“心波荡漾”——优惠难得,买不买呢?

    律师提醒,购买别人退过的房风险不小,出手前一定要在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目标房源是否已经注销备案。

多家楼盘用退过的房促销

    严女士中意的楼盘在武昌中心,4月初她问到的价格还是1.3万元/平方米,新政出台后,项目的均价依旧坚挺,对打折不抱希望的她近期听到售楼员说的优惠信息,非常动心,算下来总价低了5万多。

    销售人员表示,房子是投资客避免市场风险退过的,现在成交量下滑的厉害,把前期客户退的房源拿出来促销,让购房人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他们会更愿意出手。

    看房人小刘在光谷的两家项目都撞上过“退房优惠”,上周,他在鲁巷一楼盘看房,售楼人员告诉他,几位外地投资客刚“吐”了两套房出来,公司希望快点卖出去,一个平方可以便宜500元,小刘说虽然机会难得,但考虑到折后价还是很高,只得放弃购买。

    同一天,他又到关山一个项目看房,再一次听到“退过的房限时优惠”的说辞,小刘不禁起了疑心,哪来这么多被退掉的房?买这种房,有没有问题?

    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蔡江林律师认为,销售被退过的房源,目前有两类情况,一是前期退房手续已经办妥,二次销售时拿出优惠属于暗降的表现之一,消费者购买后无风险;其二,房源的合同备案没能注销,开发商再将住宅转卖他人,将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

    从买过被退房源的购房人经历来看,也大致分为开心派与苦闷派。

买家一:拣到便宜很幸运

    2008年底,周先生在汉口中心买了一套被别人退过的小户型,当时的项目均价是8000元/平方米,而他拿到的优惠价,每平方米少了600元。

    “也没想过买这种房源会有风险,当时只觉得和其他户型相比,这套房子的总价可以便宜4万8千,又没有什么瑕疵,感觉真是拣到大便宜了!”周先生说,作为工薪阶层,能在市中心买到一套住房已经很幸运了,再说办证环节也比较顺利,感觉不出买被退过的房子,会有什么风险存在。

    总结这一次淘房经,周先生觉得很成功。

买家二:办不了证太纠结

    当然不是所有买过被退房源的消费者都能如周先生一般走运,用小余的话说,他是再“霉”不过了。

    前年,小余在南湖买了一套特价房,开发商告诉他,因为房源是被人退过的,所以拿出来做活动,那时,小余为省了一笔钱而兴奋不已。一年过去了,收了房的他却发现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原因竟是这套商品房并未注销备案,真正的业主还是前期退房的人。

    小余觉得自己被骗了,找到开发商理论,对方却说,房子不能注销备案,责任不在他,至多退还首付款。小余不想打官司,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后,对方赔偿了他20万元,拿到钱的小余却欲哭无泪,一年多的时间,房价涨了这么多,想在南湖买套同样面积的商品房,至少得多掏10万。

律师提醒:购买前要查询备案信息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罗胜律师建议,购房人最好不要购买被退过的住宅,风险很大,若决定购买,出手前一定要在武汉市房地产信息网上查询目标房源是否已经注销备案,确定注销后才能购买。

    和小余拥有相似经历的购房人应该走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源无法注销备案,开发商承担一定责任,购房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要求开发商逾期赔偿;若合同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则按照法律规定的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为期限,超过90天的,开发商有义务支付赔偿金。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