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抱怨“法律缺失”背后的可怕逻辑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41
倍受社会关注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三次开庭审理,两次伤情鉴定,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四名被告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7月6日《新京报》)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律师认为,此类手术比较常见,判罪开了危险先例。指出,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我国目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确实存在“法律缺失”,没有一部特别法加以规定,但以“法律缺失”为由否定法院的判决,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深入分析起来,律师抱怨“法律缺失”背后的逻辑是十分可怕的。 其可怕之处在于,因为“法律缺失”就不应判决有罪。当然对此我们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弄清楚的是“法律缺失”到底是哪方面的“法律”缺失。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缺失”,那就不应该判决有罪,处以刑罚。 依笔者看来,就适用该案的法律而言,存在空白和缺失的“法律”只是授权相关单位对智障人员实施手术及相关程序规定的缺失,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智障人员是否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而实施某些手术如切除子宫和绝育,由什么机关和部门审批,需要哪些严格的程序设计,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但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方面,我国是不存在法律空白和缺失的。我国民法和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具体到智障人员,法律没有授权实施手术的规定,但却有明确的不得实施手术,避免使其受到任何人身伤害的规定。 而从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看,固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在没有特别法的时候则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一般法。这意味着,我国没有特别法授权对智障女孩实施切除子宫手术,那么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手术,否则就是对其人身的伤害,就要承担一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为精通法律的律师来讲,因为没有特别法就请求法律拒绝适用一般法,这不符合法律职业者的基本伦理,也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逻辑,安乐死在我国也就不再是违法犯罪行为了,因为一来对当事人有利,二来也法律存在空白。这样的诉求难道不很可怕吗? 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本案来说,我国只存在对被告人“开罪”的法律缺失,而不存在对被告人“定罪”的法律缺失。 因此,笔者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并非被告律师所说的“开了危险先例”,相反,这一有罪判决再次宣告了人的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前提下都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应有权利,否则就是违法或犯罪,就要为自己的侵害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同时,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坚决而有效地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禁止伤害他人身体这是刑法的明确规定,在没有特别法加以限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所谓“法律缺失”并不能影响刑法的适用。在笔者看来,假如一审法院因为“法律缺失”而放弃适用刑法,判决四被告人行为合法,那才真正开了危险先例。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抱怨“法律缺失”背后的逻辑是可怕的。 国际在线
倍受社会关注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三次开庭审理,两次伤情鉴定,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四名被告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7月6日《新京报》)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律师认为,此类手术比较常见,判罪开了危险先例。指出,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我国目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不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确实存在“法律缺失”,没有一部特别法加以规定,但以“法律缺失”为由否定法院的判决,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深入分析起来,律师抱怨“法律缺失”背后的逻辑是十分可怕的。 其可怕之处在于,因为“法律缺失”就不应判决有罪。当然对此我们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弄清楚的是“法律缺失”到底是哪方面的“法律”缺失。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法律缺失”,那就不应该判决有罪,处以刑罚。 依笔者看来,就适用该案的法律而言,存在空白和缺失的“法律”只是授权相关单位对智障人员实施手术及相关程序规定的缺失,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智障人员是否可以基于自身利益而实施某些手术如切除子宫和绝育,由什么机关和部门审批,需要哪些严格的程序设计,这是一个法律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但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方面,我国是不存在法律空白和缺失的。我国民法和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具体到智障人员,法律没有授权实施手术的规定,但却有明确的不得实施手术,避免使其受到任何人身伤害的规定。 而从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看,固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在没有特别法的时候则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一般法。这意味着,我国没有特别法授权对智障女孩实施切除子宫手术,那么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手术,否则就是对其人身的伤害,就要承担一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为精通法律的律师来讲,因为没有特别法就请求法律拒绝适用一般法,这不符合法律职业者的基本伦理,也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逻辑,安乐死在我国也就不再是违法犯罪行为了,因为一来对当事人有利,二来也法律存在空白。这样的诉求难道不很可怕吗? 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本案来说,我国只存在对被告人“开罪”的法律缺失,而不存在对被告人“定罪”的法律缺失。 因此,笔者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并非被告律师所说的“开了危险先例”,相反,这一有罪判决再次宣告了人的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前提下都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应有权利,否则就是违法或犯罪,就要为自己的侵害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同时,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坚决而有效地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禁止伤害他人身体这是刑法的明确规定,在没有特别法加以限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所谓“法律缺失”并不能影响刑法的适用。在笔者看来,假如一审法院因为“法律缺失”而放弃适用刑法,判决四被告人行为合法,那才真正开了危险先例。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抱怨“法律缺失”背后的逻辑是可怕的。 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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