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法官行为规范 “93条”“管”住法官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20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各项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方面,细化到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基于这个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等程序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正确处理方法。并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保证审判质量。 司法为民的思想在行为规范中充分体现: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行为规范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方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收取与划付执行案款的操作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随意行为。并通过明确在业外活动中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的注意事项,提示法官维护职业形象。 行为规范还特别要求,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要求相比,法院的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完) 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新华社记者24日就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必须对法官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李克说,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李克认为,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就非常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制定的行为规范,李克表示,“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他透露,行为规范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李克认为,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李克介绍,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李克说。他认为,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各项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方面,细化到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基于这个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等程序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正确处理方法。并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保证审判质量。 司法为民的思想在行为规范中充分体现: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行为规范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方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收取与划付执行案款的操作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随意行为。并通过明确在业外活动中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的注意事项,提示法官维护职业形象。 行为规范还特别要求,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要求相比,法院的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完) 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新华社记者24日就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 必须对法官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李克说,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 李克认为,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就非常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制定的行为规范,李克表示,“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他透露,行为规范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充分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李克认为,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 李克介绍,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李克说。他认为,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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