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大要求人大司法监督要集体行使职权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  浏览次数:15

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性的决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要求。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说,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但人大监督必须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他说,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可以对来信来访作出批示,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交办,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批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后交办,不能以个人意见代行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职权;领导批示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即使个人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集体决定。对于人大代表对具体案件有不同意见和建议时,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监督司法案件的审判或执行,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作为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办理;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
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性的决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要求。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说,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但人大监督必须实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他说,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可以对来信来访作出批示,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交办,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批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后交办,不能以个人意见代行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职权;领导批示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即使个人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集体决定。对于人大代表对具体案件有不同意见和建议时,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监督司法案件的审判或执行,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作为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办理;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