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达 “理论看法”专题|行政法篇之一
发布日期:2020-02-20 来源: 浏览次数:33
声明:“理论看法”专题文章为安泰达律所内部专业方向相关律师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专业问题,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参考性意见,事实来源于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非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内部交流学习及理论探讨。
解锁疫情期间法律名词
作者:行政法业务部 袁会
一、关键词:武汉“封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OR《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律师解读:截止到2020年2月18日武汉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如果对武汉这类大、中城市的封锁决策机关为国务院。因此目前武汉“封城”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交通管制,因此使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实行的交通管制。
二、关键词:一级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二: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律师解读:随着疫情的蔓延,1月22日湖北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1月23日浙江、广东、湖南省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4日湖北省标准响应等级提到至一级响应。截至2020年1月29日,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四川、山东、云南、贵州、福建、河北、广西、江苏、海南、新疆、河南、黑龙江、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 宁夏、内蒙古、西藏共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级响应是最高级别的响应机制,随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台了一系列管控措施,例如:交通管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小区封闭管理等等措施。
三、关键词:疫情信息
自2020年1月底开始,每天醒来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手机看看数字的变化,关注本省、本市、本区的数字变化和病例的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律师解读:按照法律法律规定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细化到疫情信息的公开,但从第九条公开的范围来看,对疫情信息的公开应属于公开的范围,疫情信息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对疫情信息的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声明:“理论看法”专题文章为安泰达律所内部专业方向相关律师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专业问题,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参考性意见,事实来源于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非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内部交流学习及理论探讨。
解锁疫情期间法律名词
作者:行政法业务部 袁会
一、关键词:武汉“封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OR《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律师解读:截止到2020年2月18日武汉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如果对武汉这类大、中城市的封锁决策机关为国务院。因此目前武汉“封城”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交通管制,因此使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实行的交通管制。
二、关键词:一级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二: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律师解读:随着疫情的蔓延,1月22日湖北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1月23日浙江、广东、湖南省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4日湖北省标准响应等级提到至一级响应。截至2020年1月29日,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四川、山东、云南、贵州、福建、河北、广西、江苏、海南、新疆、河南、黑龙江、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 宁夏、内蒙古、西藏共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一级响应是最高级别的响应机制,随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出台了一系列管控措施,例如:交通管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小区封闭管理等等措施。
三、关键词:疫情信息
自2020年1月底开始,每天醒来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手机看看数字的变化,关注本省、本市、本区的数字变化和病例的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律师解读:按照法律法律规定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细化到疫情信息的公开,但从第九条公开的范围来看,对疫情信息的公开应属于公开的范围,疫情信息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对疫情信息的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 上一篇:安泰达 “理论看法”专题|商事业务篇
- 下一篇:安泰达 “理论看法”专题|刑事业务篇



